重磅
六部门联合发布
明确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
样板房保留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
严禁对商品房配套等进行误导宣传
规范广告宣传!
8月26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的通知》,出台6条措施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其中主要的内容如下:
看点
01
严格执行商品房规划设计条件
第一点主要明确,开发商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涉及相关许可内容调整的,要依法报送原批准部门审批。
看点
02
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
第二点主要介绍,对于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有了更细致的要求。
对于项目楼栋外墙、门厅、过道、地面车位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建筑材质、规格以及交付情况,需要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而且在销售现场要对小区的绿化、景观、道路、休闲娱乐设施等公共部位的建设以及房屋后期的一些不利因素需要进行公示。
目前来说,合肥市场上大部分的房企在销售过程中对于项目交付的楼栋、外墙、车位规划等交付情况及一些不利因素都会有所展示。
看点
03
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行为
第三点,要求开发商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
毕竟现在大街小巷都能见到开发商对于项目的大力宣传,电梯广告,小区、地铁、公交车甚至是超市的购物车都能随处可见项目的宣传材料。
这一次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机构、中介机构、广告发布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户外广告牌等各类广告载体对商品房学区、交通、环境、规划功能和公共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误导宣传。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对样板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样板房应当保留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
要知道,目前合肥市场一般楼盘在销售清盘之后,会将其拆除,或是销售给购房者,样板间就会随着销售团队一起消失,但买房人发现装修房品质问题,一般都是在交付之后,此时若有样板间可以对照,谁是谁非才能真相大白!
看点
04
加强商品房建设质量品控管理
第四点,主要介绍开发商加强对商品房的质量品质管理。对商品房的设计、建设、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要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控和施工现场管理。
通过“工地开放日”等形式,邀请部分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和质量情况,开展交流互动,以利于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另外,对于商品房项目(含全装修项目)建成后的验收流程及标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及组织专项验收。
看点
05
依约履行商品房合同交付责任
第五点介绍了商品房交付时,必须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要在交房现场全面公示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主动提供商品房的质量保证承诺,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对业主反映的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受理,并严格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开发项目发生延期交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书面告知购房人延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看点
06
加强房地产信访矛盾化解
第六点,要求开发商要加强售后服务,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对自查发现和业主反映集中的问题,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整改,限期答复业主。
对发生重大信访事项或群体维权事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和公安、信访等部门做好信息预警、情况报告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合肥市公安、自规、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房产等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形式加强联合监管,对企业和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近年来,因为商品交付品质问题,而引发的维权事件屡见不鲜,买房人叫苦不迭,相信随着新规的发布,这一情况或将发生改变。
那么,随着新规定的出台,接下来政策对于开发商及买房人来说有什么意义?对此,我们采访了安徽清源房地产研究院院长郭红兵老师:
①、督促开发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出台的意义在于督促开发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产品在交付的时候,与前期的承诺做到尽可能的一致。
此次的条文涉及很多类型,项目楼栋外墙、门厅、过道、地面车位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建筑材质、规格以及交付情况等,规划的这么细致,主要是要求开发企业向购房者积极明示,保证业主在拿房时和看到项目宣传推广的信息一致。
②、降低项目交付维权概率
除了督促开发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以外,也有利于平缓经常出现交房时产生的维权交付问题。
如果在销售过程中的讲解和承诺和实际交房比较一致,维权行为很大程度会减少,条文当中规定公共部分装修标准在合同附件中给予一定的说明,这样以后因为看到的一些过道大白墙及贴瓷砖行为,维权行为都会减少很多。
③、南京出台相关政策效果明显
合肥出台这个政策,并不是合肥的首创。南京在去年就已经出台了这样的政策。合肥看到南京出台政策以后取得了比较好的经验和效果,所以接下来出台的这个政策,对于稳定楼市发展,合肥商品房市场交易和交房秩序很有帮助。
如果没有政策文件作为维权支撑,一旦发生纠纷,一般会陷入买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来回扯皮的僵局之中。
另外,一旦这类纠纷闹到法庭上,最终都会依照买房人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来判定相关责任。很多购房者在交房时震惊的发现,买的精装变“惊装”,可是此时却为时已晚。
所以,全国很多城市都发布了一些政策,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者利益。宁波、南京、南通、常州、镇江等城市先后出台“新政”,样板房不容掺假!
①、宁波新政!1/3业主不认可新房则无法验收
2019年8月底,《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全装修质量购房人监督机制的通知》!新规大大增强了购房人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权。
新规中最大的看点,是今后毛坯报建、全装修交付的住宅楼盘,如果验收时候有1/3及以上的购房人对验收结论不认可,那楼盘就不能通过验收,开发商必须整改到位并被认可后才能通过验收!
②、南京样板房公示须至交付三个月以上
南京的“精装新政”中最亮眼的一条规定,就是样板间公示截止时间须至交付后三个月以上。
③、南通样板房必须与交付标准一模一样!
如果说南京的“精装新政”避免了“死无对证”的情况,那南通就是更进一步,楼盘预售时必须设置实体样板间,并且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这一点实在太狠了,按照规定,开发商必须做出与交付标准一模一样的样板间,少一点多一点都不行,真正做到所见即所得!
④、常州样板房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常州同样要求开发商制作实体样板间,并且不得增加非交付标准的装饰和布置,同时在验收环节增加了监管力度。
样板房须在主体验收前制作完成,样板房经过验收,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施工,且在施工之前就需要制定交接验收方案,每个环节拿捏得紧紧的!
⑤、镇江:办理价格和预售方案时需提交样板间验收记录!
镇江的“精装新政”中,实行“样板间引路制度”,意思就是只有样板间做到位,开发商才能申请其他事项,比如价格备案、申领销许!
同时,开发商还需要首先完成“工艺样板”(俗称的“工法展示墙”),建设、设计、监理各方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样板间施工,样板间还须经过参建各方和供货单位的验收!
划重点:样板间制作需要建设、设计、监理、供货单位到场确认,全部“签字画押”,如果出现问题,一个跑不掉!
结语
注:本文来源安徽楼市,部分图文信息来源网络综合。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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